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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業權評估
根據各礦業權市場主體在礦業權評估過程中主導地位的變化,可以將礦礦業權評估分解為三個階段:
一、委托評估階段
在這一階段,主導者是評估委托人和評估機構,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委托程序和內容。《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》對評估委托人、評估機構和委托程序作了規定。
1. 委托評估人和評估委托人
委托評估人:一般為有權出資探明礦產地礦業權的權利人(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)。此外的相關人委托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,但后續程序有別于權利人。
評估委托人:必須具有國土資源部認定的礦業權評估資格的機構才能接受委托。
2. 委托程序的規定
委托、受托是通過雙方鑒定的合同書(委托人的委托書)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。委托人有權自己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,評估管理機關不予指定,其他人無權干涉。
委托人應向委托機構說明評估目的、委托評估對象、范圍、權屬情況、投資性質等
評估委托合同書明確委托的評估對象、評估基準日、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承諾事項、法律責任等。
二、評估階段
(一) 準備工作
(1) 聽取委托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。
包括: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和評估史,地質工作歷史沿革,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、工作單位、工作性質、勘察成果、投資性質和數額。
(2) 評估人員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。
(3) 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價格。
(4) 擬定評估思路、技術路線,確定方法。
(5) 歸納、整理資料,核實數據和材料。
(二) 評定估算
(三) 定稿
三、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